6月13日,厦门市旅游局圆满完成该市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按照《厦门市旅游局关于暂时退还国内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有关规定,该市共有42家国内旅行社提出质量保证金暂退申请,累计暂退人民币210万元。这一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扶持我市旅行社发展,帮助厦门各旅行社度过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机。
2003年6月3日,厦门市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和福建省旅游局、财政厅《关于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下发《厦门市旅游局关于暂时退还国内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有4项内容:(1)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还标准。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50%(即5万元)退还。退还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其管理办法仍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旅财发[1995]120号)执行。(2)退还的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暂时退还的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为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退还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3)暂时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帐务处理要求。各旅行社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旅行社收到退还的保证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有关文件处理。(4)退还质量保证金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