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旨在保护福建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正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记者了解到,审议中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在审议中指出,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掌握着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或保存其原始资料、实物,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既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也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主体。他们认为,明确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经济困难的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活补助。草案修改稿还特别强调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要开展传播、展示等经常性活动,并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
来源:福建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