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遭遇游程“缩水”或强行购物等不愉快的事情,心里自然窝火,于是纷纷选择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得知,由于部分游客在处理纠纷时不够理性,最终得不偿失。如今国庆黄金周又将到来,专家提醒:旅游投诉应理性行事。
现象之一:拒绝上车扩大损失
今年7月,南宁市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来自湖南的旅游团。30多名游客来到南宁火车站乘火车返程时,有几名游客提出质疑:为什么不从火车站大门进站?为什么不是人手一张火车票?结果整个旅游团成员担心没有卧铺休息,拒绝上车。眼看火车就要开了,导游急得一再解释这是团购票,并保证上车补票后,每人都有卧铺。闻讯赶来的旅行社老总甚至提出,派一名导游跟上火车,如果从南宁到黎塘段还没有安排妥当,旅行社愿意赔偿每位游客200元。然而直到火车开出,游客还是不肯妥协。
南宁市旅游质监所所长曾国宁说:“因这种过激行为造成的损失,旅游质监部门是不予支持的。”他表示,游客只是想当然地认为旅行社没有安排卧铺给他们休息,便拒绝上车而滞留在南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游客由此在南宁产生的住宿、吃饭等一系列费用,应由游客自己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近年来许多城市都发生过游客因旅游途中不满旅行社的服务,拒绝上车或登机的情况,如果事后查明旅行社并没有过错,游客的损失将会进一步加大。
现象之二:动辄提出巨额赔偿
“旅行社将我们到云南旅游的景点‘漏’了一个,我要求旅行社双倍返回这个景点的门票费用,同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翻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质监所记录投诉的厚厚案卷,类似的投诉比比皆是,许多游客动辄提出巨额赔偿。
“旅行社违约行为理应受罚,但索赔要讲根据,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都要维护。”广西区旅游质监所一位工作人员说。据介绍,这位陆姓游客共交纳了2000多元团费,携新婚妻子于“五一”到云南旅游,由于黄金周的游客太多,致使旅游团在部分景点耽搁了时间,有一个景点没有去成。因为早已购买了返程车票,旅行社没有同意游客要求补游这个景点的要求,但愿意把该景点的门票双倍返回给游客作为赔偿,同时承担游客当晚的晚餐费用。大部分游客对此表示谅解,但陆某认为自己的新婚之旅留下了难以弥补的遗憾,回来后便到质监部门提出了上述要求,最终上诉到法院。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旅行社“漏”掉一个景点,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并非故意违约,其行为也未损害陆某的人身权,依法不产生精神赔偿的法律后果,故不予支持陆某的精神赔偿要求,上诉费用由陆某承担。
专家支招:旅游投诉应理性行事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一些游客对旅游途中的住宿、用餐、交通工具等方面不满意,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但投诉一般不会成功。“旅游质监部门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游客之所以投诉,主要是签订合同时没有看清住宿、用餐、交通工具等方面相应的标准。”南宁市旅游质监所所长曾国宁解释说。
据介绍,一些“马大哈”游客在出游前,往往只注意团费的高低,而疏忽其他方面的标准,结果在出游过程中发现这些内容与自己的愿望相差太远,就以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曾国宁说:“旅游合同条款对这些都有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看清合同再签约至关重要。如果签了约,则表明你对合同表示认可。”据他介绍,一些游客可能对旅行社的管理体制不太清楚,在出游时只要出现一般纠纷,便把责任推给接团社,在旅游途中纠缠不清,既费时又费力。“其实,根据相关条例,组团社因接团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接团社的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接团社追偿。”
中国旅游报2004-09-20报道(秦桂媛 广西记者站 邝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