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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规范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36

  为配合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实施,近日市环保局出台《关于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罚款幅度适用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36号),规范环保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环保执法行为。
  《通知》明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前比照原《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确定罚款幅度的做法不再适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违法行为,分别比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罚款额度分别确定为1-20万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边界噪声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比照类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为10万元。对于夜间擅自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知》还要求在确定有关违法行为具体罚款幅度时,应当按照沪环保法[2005]300号《关于印发<关于裁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确认合理的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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