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村委会成员也可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这项规定已经写入《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6月2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该决定草案。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在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2002年换届选举中,南汇区、浦东新区和金山区采用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的村的比例分别达到100%、37%和36.6%,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表明,这种选举方式的民主程度高,能充分反映村民意愿,选举程序简单,选举成本较低,并且为越来越多的村所接受,在本市推行这种选举方式的条件也已成熟。
审议的决定草案还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或者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不宜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宜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应当依法予以罢免,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