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主任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靠政府的观念要有所转变,民办学校更要依法强化法人意识、法人能力、法人职责
教育事业兼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市场性,不可能取得暴利,但可以依靠市场调节
如果民办学校办得比公办学校好,回报高一些又何妨,但“合理回报”当然也还是要有度
从早至1989年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到最新统计的《上海民办教育情况》,3月31日,上海市教委主任拿出了厚厚一叠相关资料,接受了文汇报记者专访,兴致盎然地谈起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亮点强化民办学校法人地位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7个月后,相关的《实施条例》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如何评价这一条例出台的意义?哪些方面有了突破和“亮点”?
答:任何法规的颁布实施都需要做大量的调研和讨论,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发展情况。尤其是教育领域的改革和推进工作,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发展,不可能产生“突变”。民办教育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多元化而发展的,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说之前《促进法》的出台是使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那么《实施条例》的实行,除了用十分详细的条文使这个法规具体化、可操作化,更重要的在于强化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我认为这可以说是最大的“亮点”。
方向营造更宽松氛围
问:怎样理解民办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坦率说,过去不少人总觉得教育只是政府的事情,相关的法律概念比较薄弱。民办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有了法律的保障,更有了适应市场规律操作的可能。
最突出的表现在招生和收费这两方面。如《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这就在民办教育市场准入方面有所突破,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更加明确。
而在收费方面,《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等。这与过去自上而下规定收费上限的做法有了很大的不同,民办学校在依法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费上有更大的自主权,是其法人地位的真正体现。
曾有人担心收费一旦放开,会有人从民办教育中牟取暴利,我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教育事业兼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市场性,不可能取得暴利,但可以依靠市场调节。因为随着教育资源的丰富,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民办学校的收费也会相应地受到市场的调节。就像一个人去购物会考虑性价比,如果一件商品质量不好价格却很高,长期无人问津,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因此,完全可以给民办教育发展以更宽松的氛围,促进其发展。
目的人才培养多元化
问:这一条例的颁布,是否为民办教育的法制环境做出了新的开拓?接下来还需要做什么?
答:的确是这样,这也是我非常强调民办学校法人地位的原因,因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依法自主办学”上,而“依法”和“自主办学”这两点是相关联的。
正如我刚才说的那样,《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个非常好的机遇。我始终认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其运行机制与社会发展、人民需求和学生就业联系紧密,不少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很新,有一种勇于改革的精神。
去年不少媒体热炒沪上“150分也能进大学”的事,好像有不少的争议。我倒想问,150分为何不能进大学?那恐怕只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习惯思维罢了。教育也是一种服务形态,也面临着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和选择。同是高等教育,不同高校的“底线”差距越大,就越显示教育市场的丰富性,越显示高等教育与社会需求在更好地“对接”。能力不一定只体现在会做“山珍海味”上,能把“青菜”炒得很好也会有很大的市场嘛。
期待民办教育有更大突破
问:上海的民办教育现状如何?根据《实施条例》上海该如何具体落实?最重要是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上海一直非常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1994年就出台了《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更早的则是1989年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还都在1997年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可以说,上海的民办教育始终是在比较有序地发展着,比例也比较恰当。如全国第一个民办高校杉达学院就诞生在上海,并经过10年的发展成为本科高校;截至去年底的统计,上海又以15所民办高校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二。
从过去的《管理办法》到如今的《促进法》,我觉得以“促进”代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转变,这需要从政府管理部门到各个学校都要依法自司其职。教育靠政府的观念要有所转变,民办学校更要依法强化法人意识、法人能力、法人职责。
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去年《促进法》出台后就一直在酝酿相关的操作办法,这次《实施条例》的实行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此外,我认为《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具体比例是比较好的做法,因为中国各地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差异很大,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我认为,教育毕竟是件公益性很强的事业,不能一味地盯着“回报”不放,但也不是不求回报。如果民办学校办得比公办学校好,回报高一些又何妨,但“合理回报”当然也还是要有度。
过去民办教育在机制改革上有过很多的创新,对公办教育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和挑战。现在《实施条例》实行了,我非常期待民办教育能趁此机会取得更大的突破,多出一些名牌学校,为上海扩大教育优质资源、建设教育人才高地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关链接
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17日《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现有民办中学119所,在校生6.9万人,占全市中学生数9.2%;现有民办小学15所,在校生3.2万人,占全市小学生数的4.9%;现有民办幼儿园178所,在园幼儿2.1万人,占全市幼儿数的8.4%;现有民办普通高校14所(不含1所民办成人高校),在校生3.8万人,占本市普通高校学生总数的10.0%,其中本科生2080人,占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的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