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三、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六、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八、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九、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十、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十一、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二、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三、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四、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03年12月12日
附: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13项内容对照一览表
3月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宪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王兆国在说明中具体介绍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的13项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宪法原有表述
修正案草案表述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A、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B、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A、“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指引下
”
B、
“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3、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征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补偿。
”
5、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等非公有制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鼓励、支持
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
实行监督和管理。
”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增加)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A、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B、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C、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A、“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入紧急状态
”;
B、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
C、“
依照法律规定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
进入紧急状态
”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A、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B、宪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
A、“国旗、
国歌、
国徽、首都
”;
B、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