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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上海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上海上海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落实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4

沪府办〔199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落实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对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落实的有关规定
  为做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1991〕36号)的精神,现对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落实的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的对象是办理结果为“已经解决”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二)检查验收由各承办部门分管办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办公室(秘书处)牵头,通过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或具体承办单位听汇报、询问、察看等形式进行。其中,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到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答复代表、委员已经解决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否真正解决。
  (四)检查验收工作在书面意见和提案按期答复后一个月之内进行完毕,并将结果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
  (五)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时解决。
  (六)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办理单位较多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抽查。
  二、跟踪落实
  (一)跟踪落实的对象是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并有明确落实期限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二)书面意见和提案需跟踪落实的,由各承办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备案。
  (三)对确定为跟踪落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由各承办部门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出时间进度,加强督办,保证按期落实。
  (四)跟踪落实的结果应书面复告代表或委员,并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复告的内容分为三种:
  1、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复告解决的结果;
  2、对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年底前复告工作进展情况;
  3、对跨年度解决的问题,复告最终落实的情况。
  (五)对原来答复代表或委员在某一时限内解决的问题,因情况发生变化而确实不能解决的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及时向代表或委员讲明原因,解释清楚。
  (六)对各承办部门跟踪落实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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