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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明年施行 上海将形成完整社保体系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5

  12月11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明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上海的工伤保险将建新模式,形成完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本市的近27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可享受工伤保险。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并呈现五大特点。
  雇工被纳入保险范畴新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就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专家指出,新条例打破界限,对国有、外资、私营、乡镇、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个体工商户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上下班遇车祸也算工伤新条例放宽了对工伤认定的范围,除了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外,还将认定范围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这样,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定,而且还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年新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新规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服刑期取消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但对于人们较为关心的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保险的支付原则和标准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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