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法律许可---关注《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部分市政协委员举行专题座谈,对本市如何贯彻好《行政许可法》献计献策。浦东新区政府新近宣布,该区企业联合年检将不再收取年检费,所需费用由新区政府财政补贴。
这意味着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本市已开始与这部国家重要法律积极“接轨”。
关注要点
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
现象本市一社会团体向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更名申请,但申请了一年仍无一点动静,使该社会团体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某协会会长为筹建一个专业市场,整整花了3个月,才获得有关许可……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让当事人感到无奈的现象时有发生。
点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行政许可要便民
现象某个体业主欲办一个企业,为“审批”往各有关部门跑了86次才获得许可。目前,一些行政机关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以致申请人常常要“跑断了脚、磨破了嘴”。为方便公民和法人申请行政许可,本市有些地区开办了“一门式”审批服务,赢得市民和企业好评。
点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现象市民陈某与分居两地的妻子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所生女儿归陈某抚养,陈某即向某行政机关申报女儿户口,但某行政机关向陈某口头告知,该机关内部有规定,陈某与妻子离婚必须满2年才能报入女儿户口。
点评户口申报本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它只是保护和确认申报人的权利,而并不是重新赋予一种权利。但事实上,目前这种证实性的程序因某些内部规定而与行政许可相牵涉。《行政许可法》未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通过规章或外发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不得指定购买商品
现象一批考生在参加某资格考试时,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冤枉钱”;有些行政许可必须订阅某项报刊才能获得通过。此类现象目前在行政许可中并不鲜见。
点评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现象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如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有些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等。
点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这就像到银行存取款填写单子一样,单子是免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行政审批”依然重要
某地卫生局认定某中医院擅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因而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作为特殊性行业,在未获得行政许可情况下,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个案例表明,在某些管理领域,行政许可制度不但有其存在必要性,而且必须坚持和维护。这就像没有行政许可,任何人都能驾车上路一样,后果岂敢设想。因此,必须消除一种认识误区:有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变得不重要了。
社会评价
配套细则要相应健全
邹德礼(徐汇区工商联会长):要把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果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并与发挥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作用相互协调,使《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更有效。
胡忠泽(九三学社市委秘书长):实施《行政许可法》后,新行政许可的设置,要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进行。对可有可无的许可要组织听证。
顾晓鸣(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参考世界标准化进程,我们应该图章敲得少一点,标准定得细一点、严一点。与《行政许可法》相应的配套细则要健全,并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金长荣(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行政许可法》是针对政府的,摆正了政府的位置,把政府职能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之内。这部法律的实施,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补救。
相关链接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不能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为此,我国政府对行政许可中许可程序、条件以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与作出决定的期限等,作出了9个方面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