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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定纷争---来自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15

  司法鉴定结论,人称“证据之王”,是办案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各地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多,本市也因法院、公安机关、高等院校和医院均有此类机构,产生了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结论不一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
  1999年以来,本市先后成立了精神疾病、人身伤害、文检、司法会计鉴定等4个专家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144名专家在市司法鉴定中心的组织下,专门对本市有争议的鉴定案件进行复核鉴定,对部分重大、疑难和涉外案件作初次鉴定,至今累计已对620余件案件作出鉴定结论。这些结论基本被办案单位采用,并得到多数当事人认可,堪称“一纸定音”。专家委员会的复核鉴定,也促进其他鉴定机构初次鉴定的质量,复核鉴定对原鉴定结论的改变率,从过去的45%下降到25%。
  
直面鉴定
力求公正科学准确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去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作了明确界定。然而,有时一些医院的诊疗行为未构成医疗事故,但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客观上又确实给病人造成损害。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医院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许多医疗事故的鉴定,只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结论,对医院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却语焉不详。由此,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下判,医疗纠纷也不能及时了结。
  去年4月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利用临床和法医专家的技术优势,迄今已对11起医疗纠纷作出鉴定。专家们的权威意见,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和法院依法判决,提供了坚实依据,得到各方的肯定。
  有位余女士原先不服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医院把我腿治坏了,我要求全部护理有啥不当?专家凭啥说只需部分护理?”根据余女士提出“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的要求,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放射科、骨科、法医学三位专家,站到静安区法院的鉴定人席上。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专家轮番提问。专家有问必答,并对鉴定结论的依据作了深入浅出的解释。终于,当事人信服了:鉴定公正、科学、准确。
  据了解,为了从程序上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开公正,市司法鉴定中心最近推出一系列新的措施:一、制定《司法鉴定专家鉴定守则》。专家在鉴定前需书面承诺:不私下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联系;本人未参与本案的初次鉴定和接受有关鉴定咨询;与当事人不存在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利害关系等。二、在鉴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鉴定人有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三、鉴定前若对送鉴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需双方先对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医疗纠纷的鉴定必须安排双方到场开展听证。同时,所有鉴定结论须由鉴定人亲笔签名,否则鉴定书无效。
  
案例一瞥
医院有否过错?
  徐先生因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到医院接受胆囊切除术。手术次日,患者右侧横膈抬高,腹腔引流量仅2毫升,但院方未予重视。不久,徐先生因腹腔严重感染去世。患者家属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得到的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不服,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却为“无法排除医院在手术及术后处理过程中完全没有过错”。模棱两可的结论,令法官难以下判。
  此案到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手中。7位临床和法医专家仔细查阅全部病史资料,作出鉴定结论:院方未能及时发现腹腔感染,并且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徐某死亡。案件清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与徐先生死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流产,谁之过?
  
今年初,董慧请人装潢所购置的别墅。数月后,她回沪时发现装潢存在质量问题,由此拒付余下的几万元装潢款。一天,装修工上门追讨欠款。争执中,装修工将董慧推倒。在派出所处理纠纷时,董慧提出自己怀孕2个多月,要求验伤。医生检查怀疑她先兆流产。一周后,董慧又到医院作B超检查,发现胚胎已停止发育,不得不接受流产刮宫术。董慧认为,自己流产是装修工推拉所致,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他们刑事责任。
  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此案。7位妇产科、B超和法医专家鉴定发现,董慧伤前20天接受的B超检查显示,宫内有一胚囊样液区,大小为3×4×4mm,未见胚芽及心血管搏动的情况。根据国内外专著记载及临床实践,这一时期胚囊应该大得多,而且可见胚芽。专家作出结论,董慧此次妊娠胚胎发育不良,流产与外力作用无因果关系。
  
凶手是否精神病?
  今年2月,本市发生一起凶杀案:宋某在家中将岳母砍死,又将妻子砍伤。案发后,宋母提出对儿子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便委托鉴定机构对宋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宋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故应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全家不能接受这一结论,认为鉴定人偏听偏信。同时,周围邻居100多人联名上书,要求严惩凶手。
  市司法鉴定中心负责此案的复核鉴定。5位精神科专家耐心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向邻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对当事人进行鉴定。最后,根据被鉴定人存在被害妄想、情感倒错、思维内容诡异荒谬等症状,专家们认为,原来的鉴定结论正确。
  
专家心声
当务之急地方立法
  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结果,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状况存在明显缺陷,如鉴定机构可自行设立,缺乏法定性,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市司法局副局长认为,尽管上海成立了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并建立司法鉴定中心和专家委员会,但还是需要司法鉴定方面的专门法律和地方法规,以利工作的开展。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上海在司法鉴定方面的地方立法。据介绍,不少外省市已出台司法鉴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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