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上海各级法院将实行案件申诉申请再审告知制度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22

  法院审判更“透明”。从10月1日起,上海各级法院将实行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告知制度,保障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届时,市高院统一印制的几项“告知”将陈列在各法院立案大厅,并发送给当事人。
  《刑事案件申诉告知》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告知》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应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
  《行政案件申诉告知》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案件申诉、申请再审告知制度均明确,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案件向同一法院申请再审一般只能提出一次;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不停止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