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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施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4

  从9月1日起,我国教育领域有两部法规将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两部法规的颁发有何重要意义,上海将如何实施这两部法规?市教委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两部新法规的内容及意义。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它和《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同属于教育专门法律,共同构成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法规界定了民办教育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规定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确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提出了国家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九项措施等。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该法规一方面保障国家教育主权,另一方面扩大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并突出了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问:上海在贯彻实施两部法规方面有何举措?
  答:学习贯彻这两部法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实践研究和理论总结,积极开展地方立法研究,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把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社会上可能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税收优惠等问题比较关心,对此国家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与细则,地方将依照国家规定实施。
  问:在两部法规实施之时,您对教育系统有什么意见要求?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实施过程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照法律规范给民办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同时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和服务能力。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已明确“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民办教育管理如何实现由单一的政府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形成由政府、市场、教育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新结构,值得我们去探索。
  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其举办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与依法办学。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的所需办学资金和教学设施设备,保障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要依法明确并承担办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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