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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海市卫生部门重申十二条规定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65

  由于自六月份以来本市连续发生多起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近日上海市卫生局重申食品卫生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严禁无证或者超食品卫生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各类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并对其健康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要立即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四、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违禁生食水产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严格落实各项食品采购及索证制度。
  六、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生产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的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
  七、餐饮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食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八、凡在12个月内受到二次及以上卫生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依法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九、对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十、市卫生局将定期公布全市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重大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十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对监督执法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二、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无证厂商生产的食品,不到无证餐饮单位就餐,集体订餐的单位要查验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遇到食品卫生问题要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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