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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7

  8月27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吴邦国指出,这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比较好地贯彻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一是减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限制,使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二是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推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行政许可
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审批不得成地方保护
  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
  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审批不得收任何费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
  三年办不下一个企业的批文,为盖一个章跑断腿,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无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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