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新跨越---谈《婚姻登记条例》进步意义
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后,引起了不同的议论。比较集中的是不少人担心,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就给予登记会使重婚增加,对达成协议的男女当场发给离婚证会导致轻率离婚增多,而取消强制性婚检将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等。笔者在逐句比较分析了新旧两法规的条款后认为,新《条例》所蕴含的社会意义和精神实质,远比其麻烦和隐忧来得重大。
首先,它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条例的名称看,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从条例的宗旨看,新条例删去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的表述;从条例的结构看,原第五章“监督管理”现改为“罚则”,但不是处罚登记当事人而是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即“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和“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都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变化把以往的限制、防范和监管当事人改为现在的规范服务、自我监督、有错自罚的机制。作为众多百姓关注的一个敏感窗口,婚姻登记机构的职能、作风的转变和改进,无疑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
其次,新条例更加尊重人们在私人生活上的个人选择,意味着婚姻自由的新跨越。社会本位和家庭本位的伦理文化往往更关注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家庭的整体利益,强调个人的社会职责和家庭义务,而忽略甚至漠视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和幸福。离婚率至今仍被视为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和道德良好的一个负向性的预测指标。延长离婚审批期、强化单位、社区干预以增加离婚难度,也是一些法学家致力于减少轻率离婚或限制离婚所开出的妙方之一。然而,新条例作出了更加尊重登记者个人权利和选择的举措,不仅排除了单位、社区对当事人婚姻登记前期审查的介入,而且将离婚审批期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改为“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社会流动日趋频繁,不少人辞职、下岗、失业、跳槽、离乡多年,单位、社区已难以有效地证明他们的婚姻状况。现实生活中让有“盖章”权的朋友帮忙出具婚姻状况或夫妻关系假证明的现象,既被一些“流动人口”及隐私权观较强者用来应付婚姻登记部门不合时宜的规定,也为某些心术不正者重婚作伪证提供方便。也就是说,是否出具证明其实都可能被人所利用。
至于对达成协议的男女当场发给离婚证会否导致年轻人轻率离婚增多,笔者认为不必担忧。根据我们的研究,尽管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人因草率结婚而导致双方关系失调,但轻率离婚的极少。年轻人离婚多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其中虽有少数缺乏道德责任心、稍不如意就急于冲出围墙者,但把离婚率上升归咎于年轻人的道德水准下降及轻率离婚,既不公正也不符合事实。而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是“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男女,婚姻登记机构没有理由给他们设置障碍,增加难度。让他们早日从痛苦和阴影中解脱出来、走向新生活,才真正体现了政府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个人本位的幸福主义家庭伦理的新取向,更具人性化和也更符合现代文明的潮流。
新条例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其社会意义不仅在于程序的简化减少了当事人婚姻登记的各种经济、时间和心理成本,与民便利,而且进一步保障了婚姻自由。仅以婚检从必选改为自选为例。由于婚姻法没有明确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以往的婚检项目缺乏针对性和个性化,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损耗。而因婚检流于形式或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此外,即使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在双方知情、自愿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抉择。前不久一对艾滋病新人步入婚姻殿堂就可视为是知情选择的一个先例。
程序的简化还有助于提高婚姻登记率,减少非婚同居现象。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以及办理婚姻登记时可能涉及的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电脑档案查询费、婚前教育费、婚姻咨询费甚至公路集资款、公粮款、统筹款、婚姻纪念币、证本盒等搭车收费,既伤了当事人的心、损害了婚姻登记部门的形象,又降低了该地区的婚姻登记率,使非婚同居有增无减。许多再婚老人不愿作与年轻人同样的婚检项目,而搭车收费更让一些贫困地区群众对乱收费愤愤不平。新条例取消单位、社区的出证和婚前健康检查的硬性规定,以及将对超过标准收费者的处罚和退款写进条例,不仅规范了服务,方便了群众并取信于民,也必将提升自己的工作绩效而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