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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12

  从7月起,如果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的,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作出的专门规定。
  员工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除此之外,如果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应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情况的,须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处理意见同时指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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