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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公布新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7

  新学年开学在即,市教委近日公布了2003学年度第一学期公办中小学学费、杂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绝大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保持在上学年水平,课外教育活动费首次有了标准,“明码标价”收费。
  新学期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学费标准为:一般高中900元;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市重点高中1500元;寄宿制高中2000元;职业高中(不含艺术类学校)1200元;中等专业学校(不含艺术类学校)不超过1300元;全日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专业1500元,特殊专业2000元,艺术类专业不超过4000元。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的对象为2003学年度入学的学生,之前入学者仍按其入学时的标准执行。
  初中、小学免收学费,分别收取杂费80元、50元,初中预备班按小学收费标准执行;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按小学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杂费,工读学校按初中标准收取杂费。
  中小学收取代办费规定如下。书簿费:使用一期课改课本的,高中定价206元,初中160元,小学100元;使用二期课改课本(实验本)的高中定价238元,初中200元,小学160元。上述标准不包括选修及选用的活动课本,对列入教学计划的选修及选用的活动课本按课本的定价收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小学130元,初中150元,高中160元。卫生、保健费所有学生一律20元。
  市教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以往,课外教育活动费未明确公布收费标准,给少数学校违规收费造成了可乘之机,这次“明码标价”大大提高了收费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利益。同时,这一收费标准是根据多年来学校教育工作的安排和举办活动的成本来制定的,基本上能满足学生课外教育活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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