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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当老板“有章可依” 浦东新区率先试点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61

  工商部门8月6日透露,已于近日收到市政府“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的正式同意批复。这意味着上海在职职工做了几十年的梦终于实现了―――“我们也能投资企业当老板了”,该政策将首先在浦东新区试点实施。
  工商部门表示,从8月1日起,本市在职员工可向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出资入股,但应遵守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关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约定,不得有损害现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对于申请开业的在职人员将采用“告知承诺”制―――投资者必须签订专门的《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要白纸黑字地作出保证―――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禁止性约定的情形”。申请人违反承诺事项的,工商部门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财税部门也将于近期制订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等相关管理制度。
  下列人员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在该领导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贪污、贿赂、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未逾五年;因犯其他罪被处刑,执行期未逾三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代表,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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