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从上海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获悉,上半年该中心手机类申(投)诉居多,除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差等问题外,一些新问题也值得注意。
一是手机更换后,三包有效期未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目前,一些经营者不履行这个规定,擅自将三包起算期定为手机售出(发票开具)之日,而许多消费者在换货时也缺乏要求经营者办理正规换货手续的意识,致使纠纷发生后无法提供“换货”凭证,三包有效期得不到重新计算。根据手机“三包”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二是因“外壳磨损”、“私自拆动”引起争议。按照手机“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手机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实行三包。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手机因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享受三包。一些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私自拆动”为由,规避应负的三包责任。消费者发现手机有问题时,尽量不要自行拆动或由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维修。
三是经营者规避对手机赠品的三包责任。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免除经营者对奖品、赠品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但是一些经营者以质量低劣的赠品作为促销手段,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也不予保修。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及时拔打市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