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管委就新《文物保护法》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0月修订后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7月8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话题走访了市文管委常务副主任陈燮君。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定了哪些工作制度和措施?
答:(一)在确立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制度: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完善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三)首次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如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四)为了防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流失,法律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问:关于民间收藏文物有哪些规定?
答:新增了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法取得文物的五种方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文物的合法权利:一是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二是从文物商店购买;三是从文物拍卖企业购买;四是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买卖的文物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是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四是非合法途径来源的文物。
问:关于文物拍卖有哪些管理制度?
答:针对目前拍卖市场鱼目混珠、有的地方存在无序发展的现状,新法具体规定了文物拍卖管理制度:一是凡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必须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具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二是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对所拍卖的文物作出记录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与此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拍卖企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审核拟拍卖的文物可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即定向拍卖。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文物拍卖企业。
问:对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有哪些新规定?
答: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制度:申请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需根据文物的不同级别分别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再次是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问: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处罚力度上有哪些措施?
答: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法律责任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等8项行为,构成文物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新《文物保护法》与刑法有关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规定相衔接,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处罚标准。如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金最高可达50万元或者是违法所得额的五倍;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内外勾结实施文物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了行业禁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