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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改进招退工登记备案办法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66

  从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市劳动保障局6月24日发布的《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中决定的。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退工登记备案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本市用人单位凡使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包括聘用退休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A类)的引进人才,只要建立或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是说,除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由劳务型公司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本市各类劳动者,都属于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范围。
  据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了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只要自招用之日起的30天内填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将该名册直接送达或以快递、挂号邮寄至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即可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只要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的7天内,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将该证明送达区县职业介绍所,即可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从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还可通过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www.83666.gov.cn),在网上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查看办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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