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依法治非”意识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王立民日前撰文,就树立“依法治非”意识发表了看法,全文如下:
在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非典疫情已得到一定控制,形势正朝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切不可因此而松懈大意。
当前,防治非典依然主要靠法治和科学。这是因为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依法防治包括非典在内的传染病,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制订和施行,内容日趋完善。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颁行后,近期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两高”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实际上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扩大和延伸,把重大传染病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事件来作应急处理,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非典。而《解释》则为防治非典提供司法保障,打击各种防治非典期间出现的相关犯罪。从以上各种规定的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非典了。
我国完善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的基础之一是已充分认识到传染病的巨大危害。这种危害在中外历史上都是如此。这里以20世纪为例。1918年的大流感横扫全球各个角落,全球因此而死亡的人数高达2500万至5000万,远高于当时第一次世界大战死亡的1500万人,结果美国人的平均年龄下降了12岁。对此,有人惊叹“流感病毒的威力胜过了任何坚船利炮”。以后,1957年的“亚洲流感”、1968年的“香港流感”和1977年的“俄罗斯流感”也造成了200万人丧生。艾滋病的危害更令人触目惊心。自美国于1981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至今,全世界已有4200万人感染了这一传染病,死亡人数已达2000多万人。所以,为了在中国避免出现传染病大规模的流行,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对防治传染病工作加以规范,使防治得到最佳效果。
从世界范围来看,用法律来规范防治传染病工作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在发达国家尤其如此。以日本为例。1998年前后,日本已认识到防治传染病法律在防治对策中的重要地位,开始大规模完善有关传染病的法律,其中比较重要有:《传染病预防与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法》、《检疫法》、《艾滋病预防法》、《关于后天性免疫力不全性传染病的预防指针》和《厚生劳动省关于传染病的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等等。这些法律对防治传染病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收集和通报、患者诊断、疫情等级、应急体制、消毒、新传染病的对策、医疗费用的负担等问题,都作了明文规定,做到了防治传染病有法可依。此外,还有许多发达国家在突发传染病后,另采用一些针对性很强的特殊规定,以解决特殊的问题。英国在1985年4月首先发现了疯牛病。10年间这种病迅速蔓延。针对这种传染病,英国规定,病牛要就地屠宰,然后将牛尸煮沸、捣成肉糊,再放入温度超过1000摄氏度的焚化炉焚烧后掩埋。荷兰在今年3月遭到了近30年来首次禽流感的袭击。在总计约1亿只活鸡中已有1800万只被宰杀,另有900个农场的1400万只被隔离。目前,荷兰还有80人感染了禽流感。为此荷兰作出规定,要求所有农场暂时停止鸡鸭等活禽及其蛋类产品的转运和销售,并在流感发生地的方圆10公里范围内禁止外界车辆和人员进入疫区等等。可见,法治国家都依法治传染病,这已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共性。
有关传染病的法律以科学为基础,科技含量较高,操作性也很强。我国传染病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如此。比如,它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都要严格管理,被病原体传染的污水、污物、粪便都要按卫生要求进行处理,病人要隔离治疗,疑似病人要进行医学观察,等等,都有科学的根据。又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应急预案制订规定的内容很具操作性,其中的内容很详细,包括: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职责、应急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信息的收集通报制度、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应急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等。只要按照以上要求去实施,就会制订出一份能运用于实战的应急方案。
我国政府对防治非典等传染病已经下了很大的决心。“两高”的司法解释共涉及刑法的30个条文和30多个罪名,其中用刑最重的为死刑。比如,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实际上是“以重典治非典”。因此,公民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在抗击非典期间犯罪的严重性,切莫为所欲为,以身试法。
非典作为一种新发现的传染病,现在我们对其还没有疫苗和特效药物,估计还会猖獗一段时间。今后,对付它的主要方法仍然是法治与科学。就法治而言,当前特别要重视牢固树立起“依法治非”的意识,贯彻和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这对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公民都是如此。总之,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做好各项传染病防治工作,可以相信,我们就一定会取得防治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