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5月14日下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上海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正值上海抗击“非典”的重要时刻,“非典”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然而,有关部门在执行控制“非典”传播有关规定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不予以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甚至违反社会公德,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所,给“非典”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决定》的出台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上海抗非时期凡有以下四种行为者都将受到严惩。
拒绝隔离治疗者予以强制执行
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决定》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可能受到“非典”危害的人员,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隐瞒病情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决定》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依法持证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不予配合,隐瞒病情或者其他相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逃避查验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决定》规定,出入上海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应接受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逃避查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予以惩处
《决定》规定,在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凡利用“非典”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决定》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非典”传播隐患的权利,对经查实的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