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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公共场所消毒管理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23

  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上海近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对公共场所及设施实行预防性消毒制度。
  这一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四)会议、展览场所;(五)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及相关设备;(六)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及设施。
  规定提出,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街道、镇的社区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实施;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由居住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规定还提出,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居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保洁服务社接受委托提供消毒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据悉,在规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订预防性消毒的行业操作规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进行监督、监测。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或者负责落实这一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管理工作;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监督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市政府4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委办局执行这一若干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即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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