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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起实施房产登记新条例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80

  从5月1日起,上海将全面施行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新的登记条例对本市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登记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登记条例实施后,具体的房地产登记事务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委托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因此,当事人申请房地产登记只需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登记机构即可。
  今后可以登记的房地产标的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大类。
  可以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典权、依协议设定的居住权和通行权,以及房地产期待权(如预购商品房期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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