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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减税---新政策鼓励企业多用工促进就业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44

  最近发布的《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规定:
  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在2003年1月以后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可以申请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
  享受标准是按实际使用人数,享受最高为人均2000元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由市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承担70%,区县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承担30%。
  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每年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一次,但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中的一种。
  《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则主要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鼓励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招用劳动力。
  该意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安置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对新办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享受政策对象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享受政策对象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人员安置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核准税收优惠。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除了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外,所吸纳的人员均须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过用工登记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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