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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新规定解读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25

  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27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负责人告诉我们,除了对劳动者假期和加班工资的基数增加了新的确定办法外,这个《办法》在1995年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基础上还作了不少地方的修订。
  譬如《办法》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适当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必须限制在一个月内,而且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结算,以保证劳动者日常正常生活。并且强调,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并且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工资如何支付,《办法》
  也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前计算假期工资时,是以平均一个月20.92天制度工作日来计算日工资,而实际上一年中有的月份工作日多,有的月份工作日少,不够合理。现在《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发工资的天数算,统一了标准,也更科学。
  《办法》还对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的情况,作了新的工资支付规定:因为这时候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用人单位不必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嫌疑被消除,那么这段时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有关法规由有关执法部门赔偿。
  对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如何处理,以前的老办法基本没有涉及,而新的《办法》在这方面根据国家规定作了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此外,《办法》对新出现的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了工资支付规定,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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