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上海修订企业工资支付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43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修订颁布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工资支付办法》),并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悉,新的《工资支付办法》共有27条,与1995年7月制定的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相比,有多处修改和补充。《工资支付办法》对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和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的确定,新增了可由企业行政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按规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后生效。《工资支付办法》还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适当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单位发生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补偿金的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新出台的《工资支付办法》针对实际情况,还对以下内容作了重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等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上海市执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后,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随即废止,原有关规定与《工资支付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规定为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