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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实按摩服务人员就业准入制度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6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日前就进一步规范按摩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发出通知,对在2003年7月1日前仍不参加上岗培训,无证从事按摩工作的人员,各职能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通知强调,从事按摩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以下资质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以上(含初级)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公安部门核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培训证书;依法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加盖卫生培训考核合格章的健康合格证明。凡在沐浴(足浴)服务场所从事按摩服务的人员,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公安部门核发的治安培训证书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到上海市沐浴行业协会办理上岗证(胸卡)。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按摩服务工作,对未取得上岗证的按摩服务人员,要责令其依法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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