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在最近公布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市教育考试院针对加强录取工作领导和管理,特别制定出招生工作“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的制度,明文作出“不准将非学历班以学历招生名义招生”、“咨询、监督电话、接待地点时间公开”等规定。
■三监督:市招生毕业委员会派出监察组进驻录取点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和市高招办分设举报箱等)。
■十不准: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优秀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不准将非学历班以学历招生名义招生。
■六公开:来源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控制分数线);办事程序公开(分批办法、提档要求、计算机管理调档程序等);录取结果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必要信息公开(提供前3年在沪招生高校实际录取分数资料,组织集中咨询等);咨询、监督电话、接待地点时间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