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告》问答
上海市公安局新颁布的《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即将实施,现就《通告》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一、问:为什么要实施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答:近来市民普遍有一种感觉,就是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流量大、车速慢,堵塞严重。其中根本的原因是交通供需矛盾,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政府投入巨资加强市政道路建设,本市道路的长度和面积分别增加了108%和142%,而同期机动车的总量却增长了470%多。这种供需矛盾在中心城区尤为突出,中心城区道路仅占全市道路的18%,却承担了全市37%的交通量,因此,承受能力很脆弱,稍有异常,就会发生交通“梗阻”。大家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两车相碰,损伤并不严重,当事人不积极处置,却旁若无人地把道路当作论理的场所,相互埋怨、指责,甚至动手动脚,导致交通堵塞。一起简单的两车事故,往往可以导致几十辆甚至几百辆的车辆滞阻。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难以估价,对此,群众意见很大,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呼声强烈。为此,市公安局决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方法。
二、问:什么叫“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答:“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快速驶离事故现场,或快速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事后再报警等候民警处理或自行协商民事赔偿的一种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法。
三、问:“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依据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标明位置也是保护事故现场的一种必要手段。
四、问:《通告》有何特点?
答:有三个特点:
一是具有强制性。发生事故后,凡符合“快速处置”条件的事故,当事人必须迅速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恢复道路畅通。当事人如不迅速撤离或借故滞留于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是具有选择性。当事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后,有多种事故处理的方法供当事人选择。1、没有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单车事故,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的两车事故,不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自行驶离;2、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或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的,报警等候民警处理。
三是具有鼓励性。当事人按通告规定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处罚上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五、问:事故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快速处置”?
答:
1、事故发生的地点:本市外环线以内的道路,包括外环线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如沪青平高速公路入城段高架、郊环同济路高架等;
2、事故的类型:机动车单车事故,或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两车事故。至于三辆以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快速处置范围;
3、事故后果:车物损坏或驾驶员、乘车人员轻微伤,损害后果可以是单一的车物损坏,或单一的人员轻微伤,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兼有;
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移动。
六、问:当事人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程序有哪些?
答:
1、首先在车后放置三角型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打开车辆危险警示灯(双跳灯)。夜间还需开启车辆示宽灯;
2、确认车辆损坏和车载人员受伤情况;
3、属于两车事故的,双方共同标明车辆位置;
4、符合“快速处置”条件的,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七、问: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后,应该怎么办?
答:双方能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的,应当填写《赔偿责任确定书》后驶离,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应报警等候民警处理。
八、问:“车辆能够移动”的含义是什么?
答:“车辆能够移动”包含:
一是指事故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必须有效;
二是指如驾驶员受伤,但伤势不重,仍然可以驾驶车辆;
三是指三种移动方式:1、由驾驶员驾驶;2、由人来推动;3、由其他车辆牵引。
但在移动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防止发生第二次事故。
九、问:如何理解“车载人员轻微伤”?
答:“车载人员”是指事故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轻微伤”一般是指人体表皮擦挫伤、小面积皮下出血、轻微创口、轻微眼外伤、口腔牙齿松动等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后果,无明显后果或隐性后果的身体损伤。
十、问:事故当事人可以采用什么方法来标明车辆位置?
答:标明车辆位置的办法是“划线定位”。就是当事人分别在每个车辆外侧轮胎的外沿,平行划一条直线,再顺车轮的轴心划一条垂直线,这两条线呈“T”型。这样,车辆就被定位了。划线最好用石笔。因为石笔线比较清晰,耐磨损,又不损伤路面。但石笔在晴天划注时清晰度比粉笔稍差些,因此,晴天也可以用粉笔,但雨天就不行了。如果暂时没有准备石笔或粉笔,也可以用金属工具等替代,但其痕迹可能不清晰,还会损伤路面,一般不要用。也可用“划线定位+摄录全景”的办法,即在“划线定位”的基础上,再加上“摄录全景”。“摄录全景”就是可以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录事故的现场全景。有了“划线定位”再辅之于现场照片或录象,事故证据就完整了。因此,我们希望车辆所有人随车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以便遇到事故时,可及时拍摄事故现场,补充固定证据。
十一、问: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有何要求?
答:事故现场照片的作用是固定证据。所以,拍摄时一般应拍正面、侧面(一侧)、背面照三张,目的就是将事故车辆在道路上所处的位置和两车之间的位置关系在照片中反映出来。
十二、问:哪些地点为“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答:“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临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十三、问:怎么理解“车辆在事故现场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答:“5分钟”是指从事故发生起到车辆驶离现场为止的最长时间。
十四、问:对按规定“快速处置”的事故责任人将如何处罚?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并处吊扣驾驶证;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十五、问:对不按规定“快速处置”的事故责任人将如何处罚?
答:对不按规定“快速处置”的事故责任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问:《通告》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