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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49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办法》与现行做法的一些变化:
  一、改变优待金出处,优化优待金结构,注重优待效果。
  (一)《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的社会统筹,明确本市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使本市优待工作由原主要体现社会优待的属性变为主要由政府优待的性质,以顺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
  (二)市、区县财政对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支出经费具体承担的比例情况如下:优待金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但考虑到部分区县财政较困难,为有利于征兵工作的开展,在区县承担总量50%的基础上,对部分财力较好或较差的区县承担比例作适当调整。对财力状况较好,人均财力列全市前5位的区县,分别承担60%;对财力较差,人均财力列全市后6位的区县分别承担40%。
  (三)《办法》明确地将本市优待金由原来全部发给义务兵家属调整为由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补助金和义务兵养老保险费(个人自付部分,由政府扣缴)三个部分组成的新的发放构成形式,使本市的政府优待工作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依法明确相关政策,努力提高优待整体水平。
  (一)《办法》明确了优待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和优待时限(两年),同时明确了有关特殊对象(中途退伍或因伤病留队等),特殊情况的优待原则。
  (二)《办法》明确了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办法》规定每一位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明确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本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发放标准和农村义务兵退伍补助金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这为各区县根据自身情况逐步调整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水平留有余地。
  (三)《办法》适当提高了本市义务兵立功受奖的奖励金,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按等级由原来800元、500元、300元、100元改为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
  三、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优待金的发放程序,改革优待金的发放形式。
  (一)《办法》对各级兵役部门、民政部门、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在本市优待金发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分工,同时对各类相关报表的报送途径和时间,各相关经费的核拨途径和时间都有明确规定。
  (二)《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优待金发放工作属地化(由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发放形式电子化(全市统一制作核发电子光荣卡)。主要变化是优待金发放工作与企业脱钩,与银行(即有关金融机构)挂钩;各街道乡镇核报人数,核发优待金光荣卡。这既方便了优抚对象,又同时避免了遗漏、差错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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