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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68

  最近,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简称“意见”),对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条件、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为: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意见”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为: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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