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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颁布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99

  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自11月15日起,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条例规定,这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要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供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条例还特别对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这些场所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条例将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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