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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布有关最低月工资的规定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78

  日前,市政府修改并发布《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凡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除按规定补足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外,还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是市劳动保障局9月28日披露的。
  据了解,《规定》扩大了最低工资执行和参照执行的范围。即实施单位从原来的企业扩大到本市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实施对象从原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帮工,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其他劳动者。《规定》,还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形式,即最低工资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35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为工作时间(一般为法定工作时间50%以下)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4元。单位使用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也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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