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市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9月2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据悉,修改后的《上海市工会条例》增加了一项比较引人关注的条款,即明确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条例还明确,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所在地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门,可以会同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地区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有法律依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处分不当或者超过法定处理权限等情形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