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近日,上海发布了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的新标准,该标准较原来平均幅度提高25%左右,并自2002年7月1日起算。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具体规定为,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由过去的1072元、1018元、965元和911元,调整为1343元、1274元、1206元、1137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由原来的590元、472元和354元,调整为740元、592元、444元。
另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