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针对一些关联企业利用非正常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达到公司非法避税目的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措施。
新《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据悉,新公布的《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