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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施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3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配套的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基本国策将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得以推行和贯彻,既保护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行政,也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超生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并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行计划生育有奖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将得到国家在休假、奖金方面的奖励。
  《计生法》规定,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此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在养老等方面给以照顾。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应由其所在单位执行并落实。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以必要的帮助,如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一次性补助、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
  
生育第二胎有详规
  
除了延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指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生育第二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所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要指地方计划生育立法中关于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规定,如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等。
  
知情选择并非自由选择
  
《计生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但有关人士同时也指出,知情选择并不等于“自由选择”。知情选择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本身要做到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为育龄群众提供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同时还要首先帮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使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避孕节育服务免费
  
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国将为育龄夫妻避孕节育采取免费提供相关服务。这些免费服务的经费,将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根据规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避孕节育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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