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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养犬须知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87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居民需饲养犬类,必须具备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只准饲养一条观赏犬。申请批准后,由区、县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犬许可证,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
  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2,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3,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4,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5,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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