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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详解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24

  问: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答:《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构成有5个要素。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行为性质必须是医疗行为;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4,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5,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问:《条例》规定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条例》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问:如何提起技术鉴定?
  答: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负责组织。所有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中的事件均在本区县内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市医学会负责组织。
  问: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答:《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条例》还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问: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如何组成?
  答:《条例》规定:专家一般由本地区具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且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也可以受聘担任。目前,上海市、区两级鉴定专家库已经组建,首批专家已经聘任。
  问:上海医院采取哪些措施来预防、减少医疗事故?
  答:一,加强有关法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依法行医,恪守职业道德。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了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三,制定各种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提高对医疗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四,加强病历资料的管理。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提高病历质量。五,大力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在医疗活动中,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六,强化对医疗事故事件的处理,规范对现场实物等证据的保存。发生医疗事故要及时报告,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条例》实施在即,作为卫生部门负责人,您对本市医务人员和患者有什么希望?
  答:医患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际关系,医务人员和患者应该成为朋友,应该在互相信任和配合的基础上,共同与疾病进行斗争。良好的医患关系同样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要处理好这种关系,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我希望本市全体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不断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同时,我也希望所有患者在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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