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朱�F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和该法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有15条。
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的征收标准及缴纳方式,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违反计划生育法者
将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但同时,以计划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设其它收费项目和罚没处罚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为防止打着计划生育旗号乱收费的现象,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曾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将这项收费列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引导公民切实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更重要的,它将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征收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谁来管?
新办法明确责任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现代社会,大量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这部分人违反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时,谁来管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呢?对此,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据新华社报道,“申请强制执行”和“自行强制执行”只有两个字不同,含义却大不一样。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按照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