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记者近日从本市工商部门获悉,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已经拉开序幕。
据介绍,此次整治的对象主要是三类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整治内容主要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及抽逃注册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全面检查本市新建楼盘预售广告和“二手房”销售和租赁广告,依法查处违法、违纪广告;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中的各类合同使用和履约情况的检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并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加大对房产经纪机构和物业管理的监管检查力度,落实房地产经纪企业“五公示、二示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和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面积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市工商局将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的登记、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合同、房地产经纪、商品房的抽查等方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房地产企业登记“入门关”审核严格:根据工商部门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登记时,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凡年检被列为B级企业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登记条件。
――房地产企业将实施分类管理:工商部门将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把有商业欺诈、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定为低等级,实施重点监管,并实行企业公示制度,加大对严重扰乱房地市场秩序企业的曝光力度。
――房地产经纪企业资质条件不可少: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房地产经纪企业必须拥有法定数量的经纪人并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凡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亮证执业。目前,工商部门正在房地产经纪企业中推广“五公示、二示范”规范措施,并将在年底实现全市80%的房地产经纪企业达标。
――房地产广告中忠告用语须标注: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标注忠告语的通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房地产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广告中,应当标注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广告用语禁止出现“评比”、“内部认购”等内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乱评比、乱发布等内容。市工商局将重点对涉及房地产价格、面积、位置、周边设施、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广告内容进行规范。
据悉,针对广告发布的常见场所,市工商局将把广告整顿的重点地区放在售楼处、居民小区、房产中介门店及房展会现场等。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将有新变化:工商部门将对现行的两个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原示范文本予以修改并进一步推广。
――商品房“短斤缺两”等将被抽查: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现房面积与合同面积“短斤缺两”或“严重超标”的现象,市工商局将在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0余个楼盘进行一次房屋面积专项测量行动;同时还将对部分全装修房的样板房和实际销售房屋在装潢质量与材质上是否一致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