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兵《条例》有何修改
今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3日,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丁善华少将就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条例》作出了答疑。
问:为什么要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答:原《条例》是在1994年10月20日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次修改,把本市的征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全部纳入了法制,体现了征兵工作的与时俱进。
问:这次《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次《条例》修改主要有:一、将征兵组织方式由“条块结合”改进为“属地属户”;二、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来源和发放结构作了调整;三、改进了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10多年来,本市实行了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征集、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由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征集的组织方式,这种方式难以避免兵役漏登、兵员漏征的现象。将“条块结合”改为“属地属户”进行,是本市依法征兵的必然结果。按照修改后《条例》的规定,今年开始,本市适龄公民都必须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问: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为保证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原《条例》规定本市向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优待金。为了使优待金的结构更趋合理,修改后《条例》对优待金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即由直接支付给家属的优待金、交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同时,将优待金向企业统筹改为纳入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和农村的优待金,将分别按原《条例》规定的2002年应当发放的标准为基础相对稳定,市政府将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问:《条例》对退役义务兵的安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改后的《条例》对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方法作了规定:明确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同时,在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义务的前提下,将城镇待业应征青年入伍前安置到工作单位的做法,改为退役后安置到工作单位,并鼓励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具体的规定待市政府颁布新的实施办法后执行。《条例》还对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
问:对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修改后《条例》有哪些要求?
答:学习、宣传和贯彻修改后《条例》,着力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要把修改后的《条例》作为全市“四五”普法和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兵役机关要结合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运用各种方法向单位、公民特别是适龄青年进行宣传,讲解征兵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二、各级兵役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按《条例》的规定,开展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工作,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优待和安置工作。三、各级兵役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兵役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法责成整改,并视情实施惩处,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