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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入拍卖业审批的试行意见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92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市场形势,进一步促进本市拍卖行业的发展,按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拍卖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设立拍卖企业申请的审核许可。
  对设立拍卖企业申请的审批应当遵循宽进严管、有进有出、手续简便、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必须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审核许可,并向市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除文物拍卖和罚没物资拍卖外,设立拍卖企业申请审批实行核准制。设立拍卖企业申请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核准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依法发放拍卖行业许可。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申请,须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及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罚没物资拍卖,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在本市的拍卖企业中通过招标形式产生。招标每二年举行一次。凡符合条件的本市拍卖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根据投标情况以及行业协会意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中标企业(招标的具体办法另定)。
  四、申请成立拍卖企业的程序为:
  ⑴申请。申请人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材料,领取并填写《上海市设立拍卖企业申请审批表》;
  ⑵受理。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接受申请;
  ⑶审核。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核;
  ⑷答复。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正式答复。
  五、申请成立拍卖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机构名称、注册资金和来源、机构地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
  ⑵申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⑶申请企业的拟定法人代表证明和工商登记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⑷拍卖企业的章程和拍卖规则;
  ⑸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⑹注册拍卖师的证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⑻申请文物拍卖的,还须提交文物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六、拍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地址等内容,应按照申请成立拍卖企业的程序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拍卖企业变更申请审批表》。
  七、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八、建立退出机制。结合拍卖企业年审及日常监管,对拍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管理,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拍卖企业,取消其拍卖行业许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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