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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6月起提高城镇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67

  本市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7%。
  本市从1993年起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按照市人大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改革起步时职工按照上一年本人工资收入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1998年对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计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
  按照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的原则,本市已在1995年、1997年和1999年将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提高到4%、5%和6%。这次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整到7%以后,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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