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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往来港澳新规定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615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最近推出7项改革举措,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企业之间的交往合作,以及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采取了那些措施呢?记者3日走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马振东处长。
  问:本市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包括那些范围,审批情况如何?
  答:本市居民亲属在港澳定居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探亲;如亲属在港澳就学、因私应聘就业或是其随行家属的,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探亲。
  亲属范围是: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上述人员配偶。
  审批时将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签发一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和三个月多次的不同签注。对申请探望配偶的,将在公安部下发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于7月开始签发三个月多次的签注。
  问:赴港澳地区商务申请条件放宽、办法手续简化情况如何?
  答:本市居民受企业或经营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商务签注。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将分别签发14天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和三年多次的不同签注。其中,对申请三个月以下商务签注的实行按需申领原则。
  问:在暂住地可否申办赴港澳旅游?
  答:暂住本市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或未满14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申请赴港澳旅游,可在本市提出申请。
  问:非公务申请范围是否扩大了?华侨如何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答:本市居民因处理产业、法律诉讼、移民面试等非公务活动,确需前往港澳地区的,可申请“其它”类签注。该项工作将在公安部下发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后的7月份开始实施。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港澳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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