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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子平谈刚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0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主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曹子平谈及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时,着重强调了《条例》对培养和强化劳动关系主体的自主意识、促进劳动关系自我调整机制形成的意义和作用。
  曹子平介绍说,《条例》很多都是权利性规范,目的就是努力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为协商一致订立和履行合同创造条件。例如《条例》第八条就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曹子平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自由约定的空间越大,劳动关系就越有可能得以和谐地发展。自主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形成灵活的用工机制,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条例》体现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例如对特定的劳动者可以特别约定特定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四条就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就《条例》如何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曹子平说道,《条例》不仅通过对诸如应当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等,来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之外,《条例》还通过立法规定强化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来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实现自我调整。例如《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赋予了工会在用人单位实施裁员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协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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