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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印发《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775

   
《办法》指出,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担全市药品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选取若干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作为市级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至少选取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各一家作为定点单位。上海市医保定点药房和招标经办机构均作为定点单位。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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